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TDV-114-司執-6060-202501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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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60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呂宗澤 住同上 債 務 人 范榆芸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周彥勝 住屏東縣○○鄉○○村○○路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79 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周彥勝對第三人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租賃所得債權、對大勝金香舖之營利所得,並請求查詢債務人范榆芸、周彥勝之勞保、健保、郵局、人身保險及集保資料。然查,大勝金香舖實係債務人周彥勝獨資經營之商號,本院職權調取稅籍登記資料在卷可稽,是大勝金香舖與債務人周彥勝同屬一體,債務人周彥勝對大勝金香舖並無債權,此項標的之聲請無由執行,核先敘明。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又第三人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道○段000號6樓,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