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張南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智韋
住同上
債 務 人 羅文景 住苗栗縣○○鎮○○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羅文景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苗栗縣。揆諸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SCDV-114-司執-9278-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