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誠蔚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7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誠蔚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明知非住宿學生,不得任意侵入學校宿舍,竟擅自侵入本案
宿舍,影響本案宿舍住戶之居住安寧、安全及空間自主權益
,所為實屬不該;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損害、侵入住宅之時間久暫,暨其於警詢時自具陳碩士肄
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卷
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FYEM-114-豐簡-53-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