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FYEM-114-豐簡-53-20250122-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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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孫誠蔚因為擅自進入學校宿舍,被檢察官起訴。法院認為他明知不是住宿學生,不該隨便進入宿舍,影響了其他住戶的安寧和安全。所以,法院判他觸犯了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 30 天,可以用新台幣 1000 元折算成 1 天罰金。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在 20 天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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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誠蔚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7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誠蔚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明知非住宿學生,不得任意侵入學校宿舍,竟擅自侵入本案宿舍,影響本案宿舍住戶之居住安寧、安全及空間自主權益   ,所為實屬不該;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損害、侵入住宅之時間久暫,暨其於警詢時自具陳碩士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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