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 告 雙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昭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端互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4,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53,952元,共計1,097,95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TPDV-114-補-316-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