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遠辰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遠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遠辰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分別
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8月確定(原
聲請書漏載部分,逕補充如本裁定所示),於民國105年5月
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5
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
宋遠辰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
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PCDM-114-聲-916-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