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PCDM-114-聲-916-202503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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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遠辰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遠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遠辰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分別 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8月確定(原聲請書漏載部分,逕補充如本裁定所示),於民國105年5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5 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宋遠辰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