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屏東禧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瑞珠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被上訴人 鄧鈞元
訴訟代理人 鄧世明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PTDV-112-簡上-23-2025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