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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5

案號

PTDV-112-簡上-23-20250305-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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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屏東禧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瑞珠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被上訴人 鄧鈞元 訴訟代理人 鄧世明 陳水聰律師 複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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