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展延宣判

共找到 45 筆結果(第 1-10 筆)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廷嶧 黃皓楷 許浩展 陳鈺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 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114年4月1日下午2時9分宣示判決之期日,延展至1 14年5月13日下午2時9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 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 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 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下午2時9分宣示 判決,茲因本案同案被告戊○○及甲○○於本院前次準備程序並 未到案,現已另定114年4月1日及同年月8日之準備程序期日 ,復考量被告乙○○、己○○、丙○○、丁○○被訴事實與同案被告 戊○○及甲○○所參與詐騙集團及起訴事實認定之一致性,本院 認被告乙○○等4人被訴部分與同案被告戊○○及甲○○參與部分 有同時宣判之必要,從而,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 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為此展延宣判期日,爰 延展其等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2025-03-31

TCDM-113-金訴-4444-2025033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冠穎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律師 被 告 林哲弘 選任辯護人 陳慧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48127、48690、55253號),前經辯論終結,原定 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上午9時40分宣示判決,茲因卷證及扣案物 品繁雜,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 司法資源,為此展延宣判期日,改定於114年4月2日上午11時宣 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2025-03-27

TCDM-113-訴-1682-20250327-1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育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3162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下午3時宣示判 決,茲因本案有轉介調解之必要,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 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為此展延宣判期日,改定於 114年4月15日上午9時40分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2025-03-26

TCDM-114-金訴-775-20250326-1

營簡
柳營簡易庭

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22號 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王毓伶律師 被 告 華嶸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棟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法官生病 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 為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2025-03-14

SYEV-113-營簡-322-20250314-1

重家繼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0號 原 告 鄭芳燕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鄭美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鄭美銘 鄭國華 鄭國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鄭政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 第三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此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3月30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宣判,惟當日為週日,且因本件訴訟 涉及項目、訴訟資料龐雜,認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 前開規定,裁定展延宣判期日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2025-03-13

TPDV-110-重家繼訴-60-20250313-1

營簡
柳營簡易庭

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341號 原 告 林清連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被 告 王淑媛 訴訟代理人 許晉嘉 許景棠律師 蔡長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4月11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3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茲因 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 宣判日期為114年4月11日下午5時在第2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2025-02-27

SYEV-113-營簡-341-202502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1號 原 告 蘇松坤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三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楊宛臻律師 黃郁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2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因 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 宣判日期為114年5月2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2025-02-27

TNDV-112-訴-1771-202502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3號 原 告 邱麗卿 訴訟代理人 蘇宇樂 被 告 黃淑娟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 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 延宣判日期為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2025-02-27

TNDV-112-訴-1703-202502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0號 原 告 巨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被 告 蔡詠偉 追加被告 蔡謝月桂 蔡宜蓁 蔡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 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 延宣判日期為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2025-02-27

TNDV-112-訴-2090-20250227-2

營簡
柳營簡易庭

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25號 原 告 張嘉玫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複代理人 湯巧綺律師 被 告 張清榮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 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 延宣判日期為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2025-02-27

SYEV-112-營簡-625-20250227-2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