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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郁翔 債 務 人 曾筱淇 曾瓊益 劉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曾筱淇、曾瓊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606 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曾筱淇、劉秀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5,504 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筱淇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曾瓊益及劉秀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共8筆(其中曾瓊益僅保證編號2未結清,劉秀如僅保證 編號3-8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79,904元整,依 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335,11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曾瓊益及劉秀如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29606元 曾筱淇、曾瓊益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日止 年息0.2775% 002 新臺幣305504元 曾筱淇、劉秀如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3

KLDV-114-司促-370-20250313-1

基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12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被 告 吳宙蒲 吳靉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合意約定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第18條所 載內容即明,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   被告吳宙蒲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期間,邀同被告吳靉蓉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申請就學貸款6筆;雙 方約定,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倘 借款人未依約攤還本息,除喪失期限利益,並應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改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碼1%計算利息,且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 應按上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應按上開借款 利率20%加計違約金。因被告吳宙蒲嗣未依約攤還本息,尚 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而被告吳靉 蓉為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故原告乃 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 三、被告答辯:   吳宙蒲遭崇右影藝科技大學(下稱崇右大學)開除學籍,故 原告應向崇右大學索要溢收學費方符事理;且吳宙蒲既遭開 除而未畢業,則吳宙蒲當然無法投入職場,遑論工作賺錢並 予償債;況原告明知被告欠缺還款能力,猶允貸款亦屬貪婪 ,且原告承辦人員亦未告知每期應付金額究竟為何。 四、本院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等件 為證;且為被告之所不爭,堪信為真。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 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 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 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 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且連帶債 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承前,兩造已就本件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達成相互意思表示 之一致,故兩造間之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契約即為成立,被 告應受契約拘束承擔清償貸款之責任;至於「吳宙蒲能否順 利畢業」、「崇右大學有無溢收學費」、「吳宙蒲能否工作 賺錢」、「被告有無清償資力」等諸事,則與「原告請求有 無理由」渺無相關,是被告一再攀扯他事以圖免責,俱屬強 詞奪理而非可取。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100元,此外核無其 他費用之支出。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4,100元由敗訴 之被告連帶負擔,併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 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期    間 (民國) 週年利率 ① 292,764元 自113年6月30日 至113年11月18日 1.775% 自113年7月31日 至113年11月18日 0.1775% 自113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 2.775% 自113年11月19日 至114年1月30日 0.2775% 自114年1月31日 至清償日 0.555%

2025-03-05

KLDV-114-基簡-120-20250305-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升豪 蔡長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959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升豪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蔡長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其 中編號8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33,880元整,依 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18,95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蔡長枝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59元 蔡升豪、蔡長枝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8959元 蔡升豪、蔡長枝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59元 蔡升豪、蔡長枝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18959元 蔡升豪、蔡長枝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18959元 蔡升豪、蔡長枝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12

KLDV-114-司促-361-20250212-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彥宇 陳國發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7,60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彥宇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陳國發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其 中編號1-4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95,216元整, 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 欠本金新臺幣147,60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國發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605元 陳彥宇、陳國發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47605元 陳彥宇、陳國發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605元 陳彥宇、陳國發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147605元 陳彥宇、陳國發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147605元 陳彥宇、陳國發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4

KLDV-114-司促-373-20250204-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庭緯 林秀羚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88,81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庭緯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 秀羚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其中編號2- 8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39,12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 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於113年08 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88,810 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 ,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秀羚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810元 林秀卿、劉庭緯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88810元 林秀卿、劉庭緯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8810元 林秀卿、劉庭緯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88810元 林秀卿、劉庭緯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288810元 林秀卿、劉庭緯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21

KLDV-114-司促-362-20250121-1

司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玟文 郭展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44,35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玟文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郭 展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其中編號1- 8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390,392元整,依就學貸款約 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於113年08月0 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44,359元整 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 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郭展榮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359元 郭玟文、郭展榮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44359元 郭玟文、郭展榮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359元 郭玟文、郭展榮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344359元 郭玟文、郭展榮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344359元 郭玟文、郭展榮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1-21

KLDV-114-司促-374-20250121-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郁翔 債 務 人 徐心穎 債 務 人 徐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8,16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心穎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徐美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其中編 號3-7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48,387元整,依就學貸 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 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 務人於113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 新臺幣88,16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 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 務人徐美花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 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 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0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168元 徐心穎、徐美花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8168元 徐心穎、徐美花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8168元 徐心穎、徐美花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88168元 徐心穎、徐美花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88168元 徐心穎、徐美花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17

SCDV-113-司促-12079-20241217-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曾郁翔 債 務 人 石宜君(原名石靜穎) 宮秀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81,910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石宜君(原名石靜穎)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宮秀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 6筆(其中編號3-6未結清),金額總計為292,824元整,依就 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於民 國113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81,9 1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 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宮秀蘭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 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 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7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81910元 石宜君(原名石靜穎)、宮秀蘭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181910元 石宜君(原名石靜穎)、宮秀蘭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81910元 石宜君(原名石靜穎)、宮秀蘭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0.1775% 001 181910元 石宜君(原名石靜穎)、宮秀蘭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181910元 石宜君(原名石靜穎)、宮秀蘭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2-12

ILDV-113-司促-5751-20241212-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怡婷 鄭椿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參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廖怡婷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鄭椿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其 中編號1-5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63,370元整, 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分9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6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 積欠本金新臺幣218,53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 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鄭椿慧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 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 貸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1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8535元 廖怡婷、鄭椿慧 自民國113年06月23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18535元 廖怡婷、鄭椿慧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8535元 廖怡婷、鄭椿慧 自民國113年07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18535元 廖怡婷、鄭椿慧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3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218535元 廖怡婷、鄭椿慧 自民國114年0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2024-12-11

TCDV-113-司促-36132-202412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紀雅馨 紀貴榮 莊玓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捌佰參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紀雅馨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及國立臺灣海洋大 學時,邀同債務人紀貴榮及莊灼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共3筆(其中編號2-3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116,242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5月16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 本金新臺幣50,83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 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紀貴榮及莊灼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 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 貸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7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830元 紀貴榮、紀雅馨、莊灼華 自民國113年05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50830元 紀貴榮、紀雅馨、莊灼華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830元 紀貴榮、紀雅馨、莊灼華 自民國113年06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一七七五 001 新臺幣50830元 紀貴榮、紀雅馨、莊灼華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6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二七七五 001 新臺幣50830元 紀貴榮、紀雅馨、莊灼華 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五五五

2024-11-11

TCDV-113-司促-32784-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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