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郁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TPDV-113-司促-13555-20241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