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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郁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07

TPDV-113-司促-13555-20241107-2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郁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永華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究以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永華等二人為相對 人?抑僅以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若以川巴子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張永華等二人為相對人,請具狀釋明請 求相對人張永華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由於聲 請人民國113年9月27日聲請狀提出之支票票號AP0000000〈下 稱系爭支票〉,發票人僅為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故有 釋明之必要,請提出系爭支票背面影本供參,或提出除系爭 支票外,請求相對人張永華給付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借 據、匯款單等,或其他足資釋明與相對人債權債務關係之證 明文件〉。)若相對人為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亦請具 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0-24

TPDV-113-司促-13555-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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