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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黃郁蘋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張永華連帶清償一百萬元,外加從113年9月20日開始算的年息百分之六的利息,還有支付命令的聲請費用五百元。如果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張永華不服,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他們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黃郁蘋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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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郁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川巴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