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86號
原 告 余尚濃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李明翰律師
黃憶庭律師
被 告 白靖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0
月21日宣判,惟因該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庭期通知未送達被
告最新之戶籍地址,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TNEV-112-南簡-1286-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