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EV-112-南簡-1286-2024101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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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86號 原 告 余尚濃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李明翰律師 黃憶庭律師 被 告 白靖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0 月21日宣判,惟因該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庭期通知未送達被告最新之戶籍地址,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