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EV-112-南簡-1286-2024101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86號 原 告 余尚濃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李明翰律師 黃憶庭律師 被 告 白靖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0 月21日宣判,惟因該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庭期通知未送達被告最新之戶籍地址,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