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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簡
臺北簡易庭

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011號 原 告 翁溢瓏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 被 告 廖勝雄 訴訟代理人 廖峻葦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9月16日 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裁判費,有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 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2024-10-09

TPEV-113-北簡-10011-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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