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茜茜(原名張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參元,自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450元 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5697元 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846元 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張茜茜即張嘉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5日止累計232,146元
正未給付,其中222,993元為消費款;7,954元為循環利息;
1,1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TPDV-114-司促-3137-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