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陳敏樹
被 告 張陳彩鳳
張誌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9,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