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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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原誼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原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3-31

SLEM-114-士交簡-86-20250331-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宏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2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宏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3-31

SLEM-114-士交簡-61-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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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丞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5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丞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3-31

SLEM-114-士交簡-15-20250331-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瀚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瀚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3-31

SLEM-114-士交簡-45-20250331-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世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7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世杰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3-31

SLEM-114-士交簡-2-20250331-1

士原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原交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清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清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3-31

SLEM-114-士原交簡-1-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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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炳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7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炳源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3-31

SLEM-114-士交簡-5-20250331-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朝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朝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3-31

SLEM-114-士交簡-76-20250331-1

士交簡
士林簡易庭

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兆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6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兆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處有期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伍伍公克) 及內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之塑膠卡片壹張及鐵盤壹個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3 款、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3-31

SLEM-114-士交簡-35-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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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交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家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家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2025-03-31

SLEM-114-士交簡-47-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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