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昭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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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54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張昭惠 劉佳鑫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7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66,975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750,000元,到期日113年8月2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366,97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5-02-10

SLDV-113-司票-31545-20250210-1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610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羅秀珠 劉佳鑫 張昭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其中之新臺幣壹拾 肆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19 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71,680元 ,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到期日113年9月19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 分外,其餘147,16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08

TPDV-113-司票-30610-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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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47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劉佳鑫 張昭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肆萬元,其中之新臺幣玖拾萬壹仟玖佰玖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3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40,000元, 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自到期日起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3年8月14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 付其中部分外,其餘901,994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 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0-29

TPDV-113-司票-30472-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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