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55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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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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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董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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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賴冠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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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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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張曉樂對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
華分行之存款債權,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
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華分行所在地均在
臺北市萬華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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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來分公司,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
院一併處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PCDV-113-司執-194556-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