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維珏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維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珏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
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TCDM-113-聲保-367-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