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M-113-聲保-367-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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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維珏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維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維珏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院 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