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邱美淳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綵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TYEV-114-桃補-140-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