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EV-114-桃補-140-20250225-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邱美淳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綵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