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張耕笠(即張祐澤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張耕茂(即張祐澤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被 告 邱正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耕笠、張耕茂為原告張祐澤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條
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於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張祐澤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嗣在
本件訴訟繫屬中,於113年11月2日死亡,茲經查明張耕笠、
張耕茂為張祐澤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有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9
79號家事聲請事件卷宗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法第1138條
第1款規定,張耕笠、張耕茂既係張祐澤之法定繼承人,依
法應為張祐澤之承受訴訟人。而張耕笠、張耕茂迄今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命張耕笠、張耕茂承受並續行本件訴
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NTDM-113-附民-203-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