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NTDM-113-附民-203-202503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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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張耕笠(即張祐澤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張耕茂(即張祐澤之承受訴訟人,地址詳卷) 被 告 邱正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耕笠、張耕茂為原告張祐澤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張祐澤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嗣在 本件訴訟繫屬中,於113年11月2日死亡,茲經查明張耕笠、張耕茂為張祐澤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979號家事聲請事件卷宗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張耕笠、張耕茂既係張祐澤之法定繼承人,依法應為張祐澤之承受訴訟人。而張耕笠、張耕茂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命張耕笠、張耕茂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