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62號
原 告 張素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茂宣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到
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
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據。查系爭土地面積為2,
201.57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為648分之18,又系爭土
地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4
05元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稽,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7,862元(計算式:2,201.57×20,405
×18/648=1,247,86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375元。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異動索引,並據以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原告另應查報
本件全體被告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於本
件訴訟起訴後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土地
共有人中如有已歿者,應查報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全體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及提出該繼承系統表,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
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
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FYEV-113-豐補-862-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