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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詠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詠慶於民國113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12日止累計525,891元正未給付,其中507,980元為本 金;17,21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詠慶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 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民 國117年1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 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441,425元正未給付,其 中427,700元為本金;13,02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7980元 張詠慶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27700元 張詠慶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2025-02-24

PCDV-114-司促-4661-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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