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4-司促-4661-20250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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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張詠慶,說他借錢沒還。張詠慶跟中信銀借了兩筆錢,一筆是53萬,一筆是50萬,都有借據。但張詠慶沒按時還錢,所以中信銀要求他把剩下的本金、利息、還有一些費用總共96萬多一次還清。法院現在發支付命令,如果張詠慶不服,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不然就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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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詠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參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詠慶於民國113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525,891元正未給付,其中507,980元為本金;17,21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詠慶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441,425元正未給付,其中427,700元為本金;13,02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6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7980元 張詠慶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427700元 張詠慶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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