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15號
原 告 徐盈楹
余慧芬
朱恆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
被 告 陳傳志
陳風廷
丁元保
李宜庭
毛郡江
曾恆正
洪珮瑜
呂紹宸
藍霈津
陳怡頻
葉俞君
吳易純
賴詩云
許士洋
余振邦
陳昱君
曾柏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被告陳風廷雖未經起訴於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962
號案件審理,惟原告等主張被告陳風廷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又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TCDM-108-附民-1015-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