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08-附民-1015-202503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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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徐盈楹、余慧芬、朱恆生等人,針對被告陳傳志、陳風廷等違反銀行法的行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於案件情況複雜,審理時間較長,法院裁定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交給民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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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15號 原 告 徐盈楹 余慧芬 朱恆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 被 告 陳傳志 陳風廷 丁元保 李宜庭 毛郡江 曾恆正 洪珮瑜 呂紹宸 藍霈津 陳怡頻 葉俞君 吳易純 賴詩云 許士洋 余振邦 陳昱君 曾柏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被告陳風廷雖未經起訴於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962 號案件審理,惟原告等主張被告陳風廷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又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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