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徐馥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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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1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徐馥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56,328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1個月計付新台 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付新台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計付 新台幣1,20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3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17

SCDV-113-司促-11910-20241217-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0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徐馥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331,830元,及其中㈠新台幣 4,781,301元,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6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550,529元,自民國11 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6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月18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14

SCDV-113-司促-10004-20241014-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徐馥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4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馥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7日止累計31,420元正未給 付,其中29,210元為消費款;1,01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7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72元 徐馥聖 自民國113年08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138元 徐馥聖 自民國113年08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0-09

SCDV-113-司促-9730-20241009-1

竹北簡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返還消費借貸款

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1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 告 徐馥聖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19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000 年00月0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子龍 書記官 洪郁筑 通 譯 吳春弦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告 徐馥聖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同意由原告取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 年度存字第642 號之擔保金新臺幣70000 元整,並聲明對該擔保金之權利不 予保留。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告 徐馥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洪郁筑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2024-10-09

CPEV-113-竹北簡-419-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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