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帳號使用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郭宇婷
被 告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Georgette Park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帳號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恢復帳號使用權,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
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參原告於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調解時所陳其因該帳號停用導致損失報酬約新臺幣(下同
)30,000元(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14年2月13日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應認原告透過本件訴訟可取得的利益為30,000元,則
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KSDV-114-勞補-41-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