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帳號使用權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V-114-勞補-41-2025032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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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郭宇婷 被 告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Georgette Park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帳號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恢復帳號使用權,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 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參原告於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調解時所陳其因該帳號停用導致損失報酬約新臺幣(下同 )30,000元(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14年2月13日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應認原告透過本件訴訟可取得的利益為30,000元,則 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