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6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張鳳榛
黃如羚
反訴被 告
即 原 告 戴文斛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
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5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PCDV-113-訴-2496-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