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3-訴-2496-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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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北地方法院針對一起遷讓房屋的案件下達裁定,因為反訴的原告他們的反訴金額被核定是292519元,所以要補繳裁判費4100元。如果他們不服這個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提出抗告,但要繳1500元的抗告裁判費。但如果只是對補繳裁判費的命令不服,就不能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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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6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張鳳榛 黃如羚 反訴被 告 即 原 告 戴文斛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 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5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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