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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527號 原 告 新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仲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余均躋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 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136,395元,及自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起訴 前之利息39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 為136,787元(計算式:136,395元+392元=136,787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元)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元) 利息 136,395 113年10月31日 113年11月20日 (21/365) 5 392

2025-03-26

TCEV-114-中補-527-202503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8號 債 權 人 新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仲堯 債 務 人 余均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12

TCDV-113-司促-34378-20241212-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8號 債 權 人 新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仲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均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工程款236,395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26

TCDV-113-司促-34378-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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