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施佩君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當事人原告與被告龔則銘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壹萬肆仟零肆拾壹元(如附
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肆元,原
告已繳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
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公式
【本金250萬元】+【110年2月9日至114年3月2日期間按年息5%計
算利息51萬4,041元】=301萬4,04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TPDV-114-補-780-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