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0號
原 告 施汶均 住彰化縣○○鄉○○村0鄰○○街000 巷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珊玉律師
被 告 陳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
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SCDV-113-補-1210-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