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施足燕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被 告 陳立忠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0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李宗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TNEV-113-南小-1702-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