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EV-113-南小-1702-20250117-1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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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施足燕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 被   告 陳立忠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70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蕙玲 書記官 曾美滋 通 譯 李宗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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