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聖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施馷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8月7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21日,命上訴人於收受本院書面裁定後2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50元,倘逾期不
補,即駁回上訴(下稱系爭命補正裁定);而系爭命補正裁
定已於113年8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考
。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故上訴人上訴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KLDV-113-基簡-622-20241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