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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智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金財 被 告 李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40萬6,3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 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 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 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 第8條第2項、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公司解散後, 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 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歸 於消滅。又公司之法人人格於公司解散登記清算完結前 ,均有效存續,而所謂清算完結,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 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不以法院 之備案為依據(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024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智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智昆公 司)於民國113年7月11日,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 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352734400號解散登記,並選任股 東即張金財為智昆公司之清算人,且尚未聲報清算完結 等情,有智昆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會決議、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參,又原告至今仍為智昆公司之 借款債權人,亦難認智昆公司清算事務已完結,是揆諸 上開說明,智昆公司之法人格在清算事務之必要範圍內 ,仍視為存續,並應以清算人張金財為其法定代理人, 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智昆公司於109年6月12日,邀同被告張金財、李淑美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90萬元,約定借 款期間自109年6月12日起至112年6月12日止,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至110年3月28日前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 放款融通利率減百分之0.5機動調整,自110年3月28日起按 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055機動 調整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 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 約金,若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項時,自轉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開所定遲延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碼年 率1%固定計算。詎被告智昆公司自113年6月12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各4萬978元、36 萬8,808元,及如附表編號1、2債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 為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伊銀行得請求 被告連帶如數清償。  ㈡被告智昆公司於112年11月23日,邀同被告張金財、李淑美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借款總額度為1500萬元,借款期間 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 百分之1.35機動調整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債務,即視為全部 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加計違約金,若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項時,自轉催 收款項之日起,前開所定遲延利息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 借款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詎被告智昆公司自113年6月 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 各203萬9,304元、815萬7,212元、96萬元、384萬元,及如 附表編號3、4、5、6債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伊銀行得請求被告連帶如 數清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 ,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 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 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綜合授信契 約書影本、催收信函影本、利率資料表影本、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查詢1份等為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 確與原告所述相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又 被告智昆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被告張金財、李淑美 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 、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1 4萬978元 自113年6月12日起至113年12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0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113年12月1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0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36萬8,808元 自113年6月12日起至113年12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0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113年12月1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0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114年1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14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203萬9,304元 自113年6月23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815萬7,212元 自113年6月23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96萬元 自113年6月23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 384萬元 自113年6月23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114年1月23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自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540萬6,302元

2025-02-21

KSDV-114-重訴-3-20250221-1

重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告 智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金財 被 告 李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6之積欠 本金欄「,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2024-12-04

KSDV-113-重訴-276-20241204-2

重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告 智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金財 被 告 李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530,222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96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 1、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智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智昆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11日 ,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35273440 號解散登記,依上開說明,即應進行清算;而被告智昆公司 章程未另有規定,股東亦未另有決議,即應以全體股東即張 金財為智昆公司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智昆公司前邀同被告張金財、李淑美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共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3,100,000元 整,期限、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並簽立一般週轉金借 款契約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保證書為 憑。詎被告智昆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未依約繳息,且部 分借款於113年8月19日已到期,尚欠本金12,530,222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時,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 張金財、李淑美係被告智昆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被告自應就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一般週轉金借款契 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保證書、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雄院國民字第1139 014220號函、放款帳戶一覽表、利率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 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編號 積欠本金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1 60,000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3.32%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 率(季調)機 動計息加碼年 利率0.03%機 動計息。(目 前年息3.34%) 3.34%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40,000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3.32%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 率(季調)機 動計息加碼年 利率0.03%機 動計息。(目 前年息3.34%) 3.34%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400,000 自113年6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21%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3.32% 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 率(季調)機 動計息加碼年 利率0.03%機 動計息。(目 前年息3.34%) 3.34%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600,000 自113年6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21%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3.32% 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 率(季調)機 動計息加碼年 利率0.03%機 動計息。(目 前年息3.34%) 3.34%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500,000 自113年8月11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3.32%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 率(季調)機 動計息加碼年 利率0.03%機 動計息。(目 前年息3.34%) 3.34%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000,000 自113年7月11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3.32% 自113年8月11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 率(季調)機 動計息加碼年 利率0.03%機 動計息。(目 前年息3.34%) 3.34%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2月1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174,998 自113年8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698,970 自113年8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366,668 自113年8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1,466,668 自113年8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506,250 自113年8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2,025,000 自113年8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3 498,334 自113年8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4 1,993,334 自113年7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2,530,222

2024-11-26

KSDV-113-重訴-276-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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