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8628號
債 權 人 曹亦汝 住彰化縣○○○○○路○段000巷0號
居台北巿萬華區內江街55巷19號3-3室
送達代收人 曹永欽
住彰化縣○○○○○路○段000巷0號
債 務 人 陳志忠 住○○市○○區○○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志忠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土地,並查詢勞健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
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3-司執-128628-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