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曾枯諫
訴訟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被 上訴人 李曾秀照
李衍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眞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爰命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兩造對簡上卷第439頁錄音譯文所載「李衍鎮:你看怎樣
?一人一半,我才有錢可以還。李淑芬:以前是說,老人家
(指曾德壽)拿五萬,這都是老人家沒講的事情,是說公家
買的。李曾秀照:沒有啦!當初我跟老人家借五萬,後來牽
電話就還給他了。李淑芬:我怎麼知道。曾枯諫/李淑芬:
瓏總是合夥買的。曾枯諫:我那時候,老人家跟我說那是公
家買的,那不是借錢買的。李衍鎮:老人家去當神仙了,爭
到死也沒用了。李曾秀照:說要牽電話,我就已經拿了5萬
給他。」等內容,就本件系爭房屋是否為兩造共有一節表示
意見(繕本逕送對造),如有證據聲請調查,請一併提出。
另上訴人如欲更正上訴聲明,亦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TYDV-112-簡上-134-20250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