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2-簡上-134-2025011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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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曾枯諫 訴訟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被 上訴人 李曾秀照 李衍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眞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爰命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兩造對簡上卷第439頁錄音譯文所載「李衍鎮:你看怎樣 ?一人一半,我才有錢可以還。李淑芬:以前是說,老人家(指曾德壽)拿五萬,這都是老人家沒講的事情,是說公家買的。李曾秀照:沒有啦!當初我跟老人家借五萬,後來牽電話就還給他了。李淑芬:我怎麼知道。曾枯諫/李淑芬:瓏總是合夥買的。曾枯諫:我那時候,老人家跟我說那是公家買的,那不是借錢買的。李衍鎮:老人家去當神仙了,爭到死也沒用了。李曾秀照:說要牽電話,我就已經拿了5萬給他。」等內容,就本件系爭房屋是否為兩造共有一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如有證據聲請調查,請一併提出。另上訴人如欲更正上訴聲明,亦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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