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2-簡上-134-2025011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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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曾枯諫 訴訟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 被 上訴人 李曾秀照 李衍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眞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爰命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兩造對簡上卷第439頁錄音譯文所載「李衍鎮:你看怎樣 ?一人一半,我才有錢可以還。李淑芬:以前是說,老人家(指曾德壽)拿五萬,這都是老人家沒講的事情,是說公家買的。李曾秀照:沒有啦!當初我跟老人家借五萬,後來牽電話就還給他了。李淑芬:我怎麼知道。曾枯諫/李淑芬:瓏總是合夥買的。曾枯諫:我那時候,老人家跟我說那是公家買的,那不是借錢買的。李衍鎮:老人家去當神仙了,爭到死也沒用了。李曾秀照:說要牽電話,我就已經拿了5萬給他。」等內容,就本件系爭房屋是否為兩造共有一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如有證據聲請調查,請一併提出。另上訴人如欲更正上訴聲明,亦請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