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志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志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11月,於民國107年5月9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
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9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5月9日因上開案
件入監執行,業於113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5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
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TYDM-113-聲保-330-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