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立韡
住○○市○○區○○○路000號6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志弘 住屏東縣○○鄉○○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淑華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查詢相對人等之商業保險投保情形,然相對人等
均設籍屏東縣○○鄉○○街000號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
人戶籍資料單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4-司執-20005-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