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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朱大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其中之伍拾陸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8

PCDV-114-司票-2585-20250328-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蕓彤(原名朱子貞) 朱大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柒佰捌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7786元 朱大運、朱蕓彤(原名朱子貞) 自民國113年07月26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含)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47786元 朱大運、朱蕓彤(原名朱子貞)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7786元 朱大運、朱蕓彤即朱子貞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 (一)債務人朱蕓彤(原名朱子貞)於民國109年至112年間 邀同債務人朱大運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347,78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 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 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72期,於償還 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蕓彤即朱子貞自民 國113年8月2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47,78 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蒙繳納,債務人朱大運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 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戶籍謄本 3.放款借據影本 4 .撥款通知書影本 5.利率表

2025-02-05

TPDV-114-司促-1252-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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